问题 | 房地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
释义 |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一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和执行案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施工承包人的赔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相关规定。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关系,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无论不动产抵押权是否登记,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这符合我国一贯的立法精神,优先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应付给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中,相当一部分是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保护这些劳动者的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第二,无论是先设定抵押权还是先设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都应在抵押前实现。坚持这一点,对于更好地贯彻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质。在私权保护日益重要的今天,抵押权的保护也不容忽视。因此,在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还应兼顾法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必须事先登记。实际结算金额高于登记金额的,以登记金额为准。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登记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这样,后设立的抵押权人就可以通过工程款的预登记,知道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以及最高数额。据此,抵押权人可以评估交易风险的大小,对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对最先成立的抵押权人也有一定的好处,即可以防止抵押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夸大建设工程造价,阻碍抵押权的实现。总之,在房地产建设市场中,平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在特定的情况和时代有必要修改法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