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商业用地上出售住宅有哪些不利之处 |
释义 |
至于土地的性质,也可以追溯到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份文件将土地出让分为五类,并对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进行了说明,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土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用地50年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很明显,根据这一规定,影响购买非“住宅”用地上房屋的,首先是使用权期限,即这类房屋的使用权期限短于住宅用地上房屋的使用权期限。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将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法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其使用年限已基本摆脱了以往“70年”的束缚,但在非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到期后如何继续使用,仍有具体分析的空间。 交易税按3%征收,住宅税按1.5%征收;水电价格按商业水电计算,天然气不应每户入户;设计定位不同,因此,照明问题无法与住宅相比;居住问题很难解决,因此不可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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