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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难以行使意味着什么
释义

1、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第二,居住权的特征:(1)居住权属于地役权,是为特定人居住和使用他人房屋的利益而设定的。居住权是人身权,关系到居住权的人身和法律地位。首先,居住权的主体是与标的物所有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因此,究其原因,主要是居住权来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来源于婚姻、赡养、抚养的需要。它通常涉及家庭成员的独特或应有的利益。第二,居住权是暂时的或暂时的。如前所述,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个人的一生有一个期限,所以这个期限是居住权中最长的期限。当然,业主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确定具体的期限。业主的寿命超过期限。期限低于期限的,以居留权的有效期限为期限。第三,居住权不可转让。在古罗马法中,人地役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与权利人不可分离。但是,权利可以转让。(2) 居住权的客体是标的物,仅限于房屋。居住权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不能设定在其他物上。(3)居住权是指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居住权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享有的赡养、扶养、扶养的权利,表现为以他人房屋为居住目的的权利。首先,房子的用途仅限于居住。居住权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但可以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善,以方便居住。其次,居住房屋的各种用途都属于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比如,居住权人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一些必要的收入活动,包括商业交易、仓储货物等。第三,居住权主要是指以居住权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但其他人可以根据居住权的需要,以居住权居住,如居住权的近亲、保姆等使用房屋。三是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一)居留权的取得:关于居留权的取得,各国法律大致相同。在罗马法中,居住权通常由遗嘱设定,较少由合同设定,但也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国,居留权是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设定的。当事人的设立应当遵循债权意志原则,并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意思表示为主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只能根据合同或遗嘱来设定。此外,该理论认为,居住权也可以通过时效取得。(2) 取消居留权。在罗马法中,废除劳役权的原因主要有:确立要件的缺失。标的物毁损、灭失,地役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成立的,地役权人放弃权利。根据法国民法,居留权消灭的依据是居留权死亡;居留权期限届满;居留权与所有人成为一人;30年后居留权未行使;居留权客体全部丧失。从司法实践来看,居住权纠纷案件存在四个难点:一是事实难以查清。原告常诉称,自己曾住过有争议的房屋,但通常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提供家庭内部的实际居住情况,这就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由于居委会不愿介入家庭纠纷,往往拒绝出具证明;有时,由于双方陈述不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难以查清确定居住权的关键事实。二是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拆迁款分配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以居住权为借口,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确认合同无效,导致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三是法律依据不明确。虽然法律法规对“共同居住人”进行了界定,但共同居住人并不一定有居住权;对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具体规定,这使得居住权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审判结果更加灵活。四是审判与执行难以兼顾。判决书确认了部分当事人有居住权,但由于涉案房屋为公房,居住人口众多,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居住;如果支付了补偿折价金,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难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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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