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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付承运人是否转让动产的所有权
释义

转移。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自交付时起生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除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起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以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物权法》直接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采取交付方式等法律规定。此外,《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确定了当事人约定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现在我们来考察一下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三种产生方式:
    

交付方式:
    

一般来说,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权利凭证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交付没有直接的定义,但对交付的几种类型进行了区分。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在物权法中,概念交付分为虚构交付、简单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变更。所谓现实交付,是指权利人将其占有的物直接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实际交付时间,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如果规定了交货期,卖方可以在交货期内的任何时候交货。”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汇票交付,是指仓单、提单等单证的交付,取代主题本身。《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货单证的义务,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单证的转让,适用实际交付的有关规定。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物权法》第25条简单交付规定,“设立前”动产物权的转移,债权人依法占有动产的,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生效。在这里,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动产转让协议。这种规定往往出现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存在保管、租赁、借款、仓储等关系,即买受人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就已经拥有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交付义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指示交付又称返还权的转移,是指动产物权转移时,出卖人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卖人可以将其返还给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际交付。这里的第三人不仅包括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如按照租赁、保管协议占有动产的承租人、保管人等,还包括未经许可以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动产的占有人。在指令交付过程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只有一种无形的求偿权转移,无法对外展示物权的变化,因此公示效果较弱。《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协议生效时生效。”本条是对动产占有的修改。占有变更是指动产物权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动产的实际交付。占有权变更通常发生在出卖人出卖动产,但在一定期限内需要使用动产;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需要出卖人暂时保管或者改善动产时。
    

在占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约定转让物权,买受人约定取得间接占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只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在概念上完成的,第三人对物权的变动并不知情,其公示效果较弱。
    

以上是小编介绍的送货主所有权转移的一些问题。其实,除了法定的交付方式外,还有约定的交付方式。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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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