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
释义 |
股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限购。”《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或者转让其份额。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两条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共有人按股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上述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本文从解释理论的角度,对股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澄清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来处理此类纠纷。首先,共有人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前提是转让共有财产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第十四条,支持转让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 (1)《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转让”是否包括无偿转让。当然,对于无偿转让的案件如何处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有另外一个约定。首先,虽然从理论上和文化上讲,转让包括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但这里的“转让”一词应不同于对其他条款的理解。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和制度内涵进行全面解读,这里的有限解读不会给物权法本身的逻辑带来任何障碍。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判断共有人能否取得转让的股份的关键条件是是否接受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同等条件”。这里相同的条件主要是指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因此,基于立法目的和内涵,我们应当对本条所述的“转让”作出有限的解释,认定无偿转让不是本条所述的转让。第三,根据相关立法实例,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适用于有偿转让。 对此,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作出上述有限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转让人将通过向第三人捐赠股份来规避共同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其他共有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转让人赠与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股份共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而其他股份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份的,应当予以支持。(2)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转让”是否包括共有人之间的股份转让?股份共有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享有股份共有权不存在争议。但当转让标的是其他共有人时,其他共有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这一可能性并未排除。但是,从建立股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来看,赋予股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减少共有人的数量,防止由于外部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的内部关系复杂化,从而简化甚至消除共同财产的共同使用关系,实现共同财产的使用效率。共有财产份额在共有人之间以份额的方式转让,本身就是减少共有人的数量,简化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转让对象是其他共有人,赋予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将违背依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共有人之间共有财产份额的转让不应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发出的具有相同条件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限的,以该期限为准; (2)通知中未规定行权期限,或者规定的行权期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不足15日的,为15日; (3)如果转让人未能通过通知(4)如果转让人未发出通知,且无法确定最终确定的相同条件,则应自股份所有权转让之日起六个月。希望这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困惑或需要法律帮助,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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