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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案件要如何办
释义
    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说,形成为集体案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可以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形成和强势一方相抗衡的力量。第二,一个客观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也确实波及到了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比如土地征用,或者是处理不好,或者是违规处理,可能会造成成百上千个受害者;再比如,电厂改制,一下子把许许多多的人,从国有身份中剥离出来,却不能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这些人必然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因为他们单个人的力量相对于一个庞大的组织,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在我们从事集体案件中,主要是为众多的弱势一方争取权利。现在主要就办理案件中的成功经验作一总结:
    1、争取权利的一方要有坚强的领导,这样才能抵制住对方的“斩首行动”。
    毛泽东曾讲:在中国的事件,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实际上真正起作用的是为首的那几个人。在集体案件中,也是一样的。比如说,在浙江省温州市的这个案件中,并不是几个小组的村民完全是争先恐后的要为自己争取权利,其实坚决为自身争取权利的也就是那么十几个人。这样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比如我们在与政府谈判的过程中,政府会在背地里先做这十几个人的工作,要求他们妥协,要他们撤诉。而这十几个人是这个案件组织者的中坚,如果他们妥协,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法做了。还好,在这个案子中他们是抵住了政府的压力。而一旦组织者能够坚强,案子一般是会成功的。我们温州这个案子成功了,我们所里其他同事的**口发电厂的集体案件也成功了。
    2、争取权利一方要团结一致,这样才能抵制住对方的“各个击破”。有着共同目标的人才走到了一起,然而可能会由于每个人具体目标的差异,或者由于意志坚定程度的个体差异,当对方使用离间等手段时,可能会使本来人数众多的个体分崩离析。这样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德国起初他们(纳粹)追杀共产党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接着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然后他们追杀商会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商会会员;后来他们追杀基督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直奔我而来,而这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够为我说话了。”结果是,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3、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律师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道义所及的限度内,都是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服务;但是,这种服务,是以律师的精湛的职业技能、深厚的学术背景为基础的。也正是有这样的积淀,律师在做事情时,知道如何取舍。我们退步,是为了更好地进步,比如在浙江的案子中,当事人当时主张首先要400万元的补偿费,但是我们在充分考量了当时的情境后,为了争取到后面的更大的楼房的实物补偿,我们只要了230万元的补偿。
    4、要保持灵活的策略。该调解时调解,该让步时让步。这是由上面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有律师参与、并且全体当事人团结一致要解决问题时,为着更好地、更快地、更圆满地解决问题,就要保持灵活的策略。这往往能够决定着解决案件的进程。比如在浙江的这个案件中,我们本来是想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打行政诉讼的,但是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那就是政府在处理这件事情中的明显违规,政府很可能会愿意调解解决这件事情。这样一可以圆满,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二可以很快解决问题,避免有时会是繁琐的诉讼程序。
    集体案件,是社会政策调整、但又不能照顾到人们的必要利益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些人的抗争又确确实实地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作为律师,我们希望这样的案件越少越好,同时,我们也提醒人们,在自身的权利收到无谓的忽视时,要敢于为了自身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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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