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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理由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其原因必须是债务人实际提出了付款,在某些情况下,付款是用文字作出的。如果债务人不现实地提出履行(包括允许口头提出履行),则不构成存款的理由。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存款。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是指债权人离开住所时没有任何信息,包括债权人不清、地址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托管人等。债权人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即使履行未能达到合同目的,也允许债务人提存。
    

3。债权人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4多人主张同一债权,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我国活期存款机构公证机构的存款地点和方式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存款机构。标的物交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应遵循以下步骤:
    

1。申请书应当写明寄存的理由、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收受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谁是收受人的理由等,债务人应当提交有关债务证据,证明定金申请书载明的定金是其债务标的,并向债权人提交债权人迟延清偿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交的存款申请和有关证据,由存款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存款。债务人提交定金。债务人的保管请求经审查符合保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保管标的物交由保管人或者指定的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3) 存款管理局授予债务人存款凭证。存款管理机构收到存款申请书和存款后,应当发给债务人存单。存单与卸货验收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债权人提存。债务人提存时,应当附提存通知书。提存后,应当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关于谁应承担通知义务,立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和地区的立法通常要求债务人告知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存款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未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374(2)条和日本民法典第495(3)条有类似规定。我国以往的做法是,存款发生后,存款机构有义务向债权人送达存款通知书。如《存款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处有义务通知存款收款人办理结算。我国《合同法》采用国际惯例,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定金通知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交存后,除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债务人的本义;其次,由于定金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往往不知道。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务人及时取得定金标的,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使债务人比保管人更了解债权人的情况,债务人更适合履行通知义务。当然,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时如何通知、由谁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立法一般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定金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可以免除通知。”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寄存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寄存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向债权人送达寄存通知书。《定金公证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收受人不清楚、下落不明、地址不明,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当自定金之日起60日内公告。”这一规定值得借鉴。存款效力是指债务人、保管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必然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保管人之间、保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定金必须有法律原因,即定金应当合法有效,否则就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因此应当考虑债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从存款时间消失。债务人符合提存条件的,有权向提存机关申请提存,提存机关必须接受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债务人与托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意思自治的私法关系。债务人不负责支付定金保管费,但债权人负责,这与一般委托合同不同。值得商榷的是,债务人交存标的物后,债务人能否取回标的物受到各国立法的限制,但限制程度不同。有些国家的民法原则是债务人可以随时收回,但有些情况下禁止收回的除外。存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存款后,债权人与存款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定金具有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约束的作用,债权人自定金之日起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同时承担保管费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押金制度是消除债务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国立法和我国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存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及时解决债务纠纷,更好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在法律性质上,它具有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存款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存管实施后,债务人、债权人和存管机构之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是保管人,债权人是保管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保管人,国家设立和保管的机关是保管人。建立存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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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