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不当房屋登记 |
释义 |
1、 如何处理不当房屋登记第一招:申请更正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进行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债权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请注意,异议登记后,利害关系人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的功能是暂时封存不动产的现行登记状态,防止权利人转让、变卖不动产。在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对不动产所有权有异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物权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异议。当事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案件: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登记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冲突;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共有人)与善意取得权利的第三人同时主张权利,引发纠纷。在上述情况下,登记对物权归属的认定作用有限,登记行为不构成民事诉讼的障碍。当事人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确定财产所有权。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不履行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造成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登记的判决,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因物权变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产权归属和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有争议的,可以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两种诉讼的对象不同,可以同时进行。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审判可能需要以另一次审判结果为依据,因此诉讼程序需要中止。二是如何处理房屋登记不当问题,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登记不当或者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注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1。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以非法手段取得登记批准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造成审批登记不当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决定注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并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2。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当事人虚报、隐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涂改、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非法印制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相关答案。根据国家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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