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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遗失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释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的解释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属于国家的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属于国家,有许多立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713条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第714条规定,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品可以由公众共同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请求书。财产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应当认定为无主,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海关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申报放弃的物品、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或者退回的入境邮递物品,海关应当予以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以上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并变卖。扣除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和税金后有结余的,应当自货物合法销售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退还;国家限制进口,无法提供许可证的,不予退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拒不退还的,上缴国库。对确属错卸、超卸的进口货物,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经海关审核同意,办理退货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不办理的,由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存放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收货人或者货主申报遗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运输、装卸、仓储费用后上缴国库。根据《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无法投递或者退回的信件,由地区邮政管理局销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投递或者退回的进口国际邮件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他不能投递或者退回的邮件,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办法。《仓库存货余料和无主货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无主货物的确认:仓库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存货检验中发现的不明货物的货主。3个月期满后,如果找不到货,可以确认没有主货。货物没有主帐户。
    

第六条规定:库存余料与非主要货物分开存放,及时建立单独的帐卡,并设专人保管。第七条规定:库存余料入账后,方可处理;非货主的货物,自确认之日起半年内找货主;半年内找不到货主,无人认领的,可以变卖。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时,应当寻找遗失人,要求其认领。或者将丢失的物品存放在索赔处,以便人们索赔。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二是查清失物处理规则。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间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失物所有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不得返还。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同时及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出通知,及时查找。自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视为侵权行为。中间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4遗失物被他人转让占有的,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取得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付款后,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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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4: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