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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债务。”连带责任的担保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担保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人。在保证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请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权利义务,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中的保证人没有预先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为抗辩理由履行担保义务。连带责任的保证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由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但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分别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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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