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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函的法律效力
释义

保函的法律效力1。本案事实原告XX公司诉称,原告与厦门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有钢材贸易往来,因原告多付货款,XXX公司未能交货。2012年11月,原告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X公司支付。2013年1月24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2013年第0032号),确认上述事实,裁定XXX公司向原告返还33136.53万元。2013年12月25日,被告陈XX、黄XX向原告出具保函,承诺对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退款义务和利息提供不可逆转的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以两被告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对XXX公司根据2013年第0032号仲裁裁决书退还原告的人民币31336530元负有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陈XX和黄XX没有回答。经审理查明,原告XX公司与XXX公司存在长期的钢材购销关系,并签订了一系列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合同履行结算确认书》,确认合同总金额为782332176.99元,XX公司已支付772521296元,XXX公司实际交付的货物总价值为668902118元。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双方决定不履行。对于已付款但尚未交付的部分,XX公司同意XXX公司不予交付XXX公司应在确认书签字后30天内将多余的103619178元返还给XX公司。2012年9月28日,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XX公司向XXX公司采购一批钢材,XX公司预付货款37584626.8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XX公司应支付的预付款金额调整为37584648元,并从XXX公司应退还的款项中扣除,因此XXX公司应退还的款项应予以退还调整为66034530元。在签订上述合同并确认后,XXX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1日分别还款2400万元、79.8万元和990万元。XX公司以XXX公司拒绝偿还剩余33136.53万元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2013年第0032号),支持XX公司的仲裁请求。XXX公司应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货款31336.53万元退还XX公司。

2013年12月25日,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向原告XX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根据《合同履行结算确认书》及(2013)第0032号仲裁裁决书对XXX公司的债务提供不可逆转的连带担保,担保期为5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向原告XX公司出具的保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法,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2013年第0032号)确认XXX公司应向XX公司退还货款31336530元。在担保函中,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原告XX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陈XX、黄XX对XXX公司所欠人民币3133653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应向原告厦门XX集团公司偿还人民币3133653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
    

被告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35152元,由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共同承担。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从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当事人出具的保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保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处理。
    

如果当事人出具的保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当事人之间将形成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保函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因此,本保函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找一位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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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