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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是否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案例】本市一家钢铁企业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将向该钢铁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届时,钢铁公司将还清贷款,并额外支付30万元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调查发现,该钢铁公司管理不善,故提出解除合同。后来,一家物资公司出面斡旋,达成协议:原合同继续有效,其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订担保书:保证钢铁公司到期时将全部贷款及利息归还工行,并监督资金使用。贷款期结束,中国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铁公司只退还了100万元,并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在两个月内退还余额50万元和利息30万元。考虑到钢铁公司的实际困难以及与物资公司长期的良好关系,中国工商银行同意了钢铁公司的要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未将此事告知物资公司。还款当天,银行发现这家钢铁公司账户上的钱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和钢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和30万元利息。
    

[问题]材料公司负责结余50万元,利息30万元。谁来偿还这笔钱?
    [答析]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主要内容是钢铁公司借款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与贷款人、担保人即材料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不知道担保人是否仍负有连带责任。
    

本案中,工商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后,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即担保合同。在本案三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没有材料公司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材料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到期后,银行与钢铁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和利息达成协议,材料公司并未获悉此事。《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余额及利息延期支付协议时,材料公司免除连带责任。因此,银行起诉时,本案成为银行与钢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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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