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反诉与抗辩 |
释义 |
【案情回放】2012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外墙保温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13年6月9日,涉案工程竣工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下道工序施工。2014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约定了原告所建工程的内容、数量、单价、工程价款、附属费用、税费、管辖法院、违约责任、保全费、担保费、担保服务费、律师费代理费、诉讼费、邮费。因被告未按工程结算单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工程结算单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赔偿金。被告在答辩期间认为,双方于2014年10月2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单是在原告的压力下达成的,其内容明显不公平,既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也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因此法院被要求依法注销工程结算单。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反诉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在抗辩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请求应当是抗辩,理由如下:第一,原告要求判决履行工程结算单属于给付诉讼,而支付义务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工程结算单才能被确认,履行义务的有效性只有在构成撤销后才能判断。合同的有效性是前提,对合同履行的判断必须以合同的有效性为基础。如果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诉,只是为了保护已经得到充分保护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复的方式。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不必要的。其次,“工程结算单”只是证明原告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一个证据。被告在出具质证意见的同时,完全可以提出“工程结算单”可以撤销,法院最终可以采纳或者驳回。即使“工程结算书”被撤销,原告也可以通过鉴定、协商确定工程的数量和价格。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可以以抗辩或反诉的形式提出。理由如下:第一,有时抗辩事由与反诉事由相同。判断同一理由的请求是抗辩请求还是反诉请求,取决于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独立请求。第二,解除合同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关键是审查合同解除是否具备条件。权利的行使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诉应与本案一起被法院受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采取反诉的形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必须采取反诉的方式,且仅以抗辩的形式不构成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一种形成行为,不同于一般履行行为。一般履行诉讼的抗辩可以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权作为成立诉讼的行使必须解除整个合同。合同从效力未定的状态被认定为无效,使整个合同恢复原状如果原原告只起诉部分未履行的货款,现在合同已经解除,就需要处理合同的无效财产,相互返还,并分担责任损失按过错大小等划分,突破了诉讼请求权的范围,违反了“无诉、无理由”的审判原则,也违反了抗辩只在诉讼请求权范围内抵销的规则。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反诉与抗辩的关系一直是法官争议的问题。被告人的诉讼请求是抗辩还是反诉,往往混淆不清,导致民事纠纷处理上的失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理清抗辩和反诉的概念和区别,从而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正确确定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最终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笔者认为,反诉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反诉、诉讼行为或简单的诉讼手段,也就是说,反诉是被告在已经启动的诉讼中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特别诉讼。反诉是指被告在本案诉讼程序中,为对抗或附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对特定请求进行判决的诉讼行为。反诉的性质表明,一方面,反诉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反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不完全的,反诉对本案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案的提起为基础。所谓抗辩权,是对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方式,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同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拒绝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行为。因此,不难看出,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延缓或阻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事实。根据辩护权的不同法理基础,将辩护权分为程序法上的辩护权和实体法上的辩护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又可分为事实抗辩和程序抗辩。事实抗辩,是指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缺乏真实性,没有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程序抗辩,是指当事人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诉讼程序缺乏法律依据程序法上,如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也没有管辖权。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指当事人根据实体法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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