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
释义 |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担保期间,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2) 未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 在总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即债权人未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四)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在担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承担人身、财产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六)主合同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担保人对实质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二)主合同债权人弄虚作假,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提供担保违背真实意思的。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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