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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中的风险防范
释义

担保风险防范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借贷、购销、运输、加工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担保活动中的风险:。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担保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资信进行调查,了解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债务人必须提供合格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三)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对于动产质押,债权人必须对动产进行调查,以了解动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在权利质权方面,债权人除查明权利归属外,还应特别注意《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三是抵押、质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的抵押、质押必须登记后生效。例如:(一)以土地上无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抵押;(三)以林木抵押;(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上述财产应当登记为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又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担保实践中,情况相当复杂,债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防范和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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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