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有权选择 |
释义 |
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的权利。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可见,两种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担保人是否具有抗辩权。以上情况表明,不同的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地位不同,对担保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的地位优越,往往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的地位并不十分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必须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地保护担保人和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以何种方式承担担保责任非常重要,应当认真对待,最好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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