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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能申请担保人破产吗
释义

债权人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担保债权属于或有债权。在一般担保中主债务人财产履行完毕前,或者连带责任担保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多少担保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这就决定了担保人破产后,债权申报和清偿程序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十款的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破产宣告前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的债权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担保债权经诉讼程序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可能债权即成为确认债权。此时,担保债权与一般债权并无区别。破产债权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二)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破产的债务人应当继续审理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保证人破产时,由于保证人隶属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终止不会影响审判主体的债务纠纷,也不会影响担保责任数额的确定,因此没有必要中止审判。企业破产法规定具有生效条件或者撤销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缴存限额。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缴存的分配款,不符合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自最终分配公告之日起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终分配公告日,符合生效条件或者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交付债权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未收到的破产财产分配款存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收到分配的,视为放弃接受分配的权利,由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存放的分配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提存待诉或者仲裁的债权份额。人民法院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收到分配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担保债权属于或有债权。在担保期间,只有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应当承担多少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担保人破产后担保债权申报与赔偿程序的特殊性。如果你有什么不知道的,可以登录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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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