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与保证责任有关的问题是什么 |
释义 |
1。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时,保证人的抗辩权应当依法撤销。此时,债权人当然可以选择只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或先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但是,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债权人不可能仅通过向任何一方追索而获得全额还款。只有向双方追索,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破产程序是同时进行的,债权人仍需按照先向一方追偿,后向另一方追偿未偿余额的顺序进行的,后一方破产财产的分配可能不合理,导致其免责。因此,债权人有权同时向两个破产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债务总额为准。对于负有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由于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主张赔偿,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权。附随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虽已被撤销,但应只承担附随责任,即只承担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但是,债权人在取得债务人的清偿前,不能确定保证人补充责任的范围,债权人可以将被担保债权的全部数额同时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应当根据实际清偿结果调整对担保人的破产债权数额。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取得清偿的,应当先提存。债权人取得债务人清偿后,应当按照保证人实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法院追偿,并分配给担保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当按照破产债权的数额计算,而不是按照实际分配计算,否则责任范围会被不当扩大,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将成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时破产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不是分担关系,而是主次关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代表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全部清偿款。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包括保证人)全部或者数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与破产债权同时或者先后向各破产人要求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原债权数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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