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追索权 |
释义 |
什么是追索权?在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同级债务人,主债务可以随时因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担保人应当在履行前通知主债务人(强制履行的,通知执行机关),有利于尽快确定对债权人的债务,避免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重复履行(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时可能发生的重复履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点),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义务后,还必须及时将具体情况告知主债务人。这样,主债务人不仅可以为向担保人履行债务做准备,还可以对追索权的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从而确定追索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明确担保人有追索权的,担保人只要提供实际还款金额的证据,就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即使诉讼通过,主债务人通常只为担保人是否代表担保人承担了履约责任进行辩护。这样,债权人和保证人就容易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证人能否实现追索权时,往往注重保证人实际履行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以债权人的认可为认定依据,担保人形成追索权的事实过程证据容易被忽视。规定主债务人在追索权形成过程中有抗辩权的,保证人必须如实向主债务人提供消灭主债务的过程证据。这有利于保证追索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在本文中,相应的优先履行权是相对于担保人的履行权而言的。也就是说,在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时,主债务人有权优先选择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和内容。由于追索权最初来源于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的义务,而保证人只承担“预付款”的责任,那么主债务人只需要履行“预付款”的义务。此时,主债务人的责任包含收回“预付款”责任的性质。因此,主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应当与保证人履行的债务相同,包括债务的方式和数额。只有主债务人放弃优先权,保证人才能改变追索权的具体履行。与以往一样,保证人与债权人都力求通过动产抵押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保证人的追偿方式是通过动产抵押的方式形成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不得要求主债务人先以现金支付。只有在主债务人未行使优先履行权(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提出现金给付等其他方式实现追索权。上述知识是小编对“什么是追索权”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