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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这个人签字保证他是否应该对货物运输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释义

被告人凌某在广西天阳县农产品市场设立广西天阳兄弟货运部,从事中介服务,并多次向被告人梁某介绍冬菜运输情况。2009年2月25日,被告凌某得知原告郑某、农某在天阳县农贸市场购买了一卡车小西红柿,欲运至嘉兴、上海等地,遂介绍被告梁某运输。同日,经被告凌某介绍,原告与被告梁某签订了《广西天洋兄弟货运部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被告梁某将价值8万元的圣果(小西红柿)一卡车从广西天阳县运至嘉兴、上海,全部运费7800元,原告预付4000元,其余3800元运费待结清后到付。为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原告要求被告凌某提供担保,被告凌某在协议上签字:“货物担保。凌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梁某向被告人凌某支付了200元中介费。原告将原告购买的樱桃果(西红柿)装上被告梁某驾驶的渝p62057货车,让被告梁某搬运。原告货物装船后,原告预付被告梁某运费4000元。2009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梁某驾驶豫p62057货车将原告的8万元盛女果(小番茄)从天阳县农贸市场运往嘉兴、上海。2009年3月2日,梁某驾车行驶至湖南省临湘县107国道1428公里+500厘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货物被当地人抢劫腐烂。被告人梁某报案后,临湘县公司及所辖公安五里派出所前往现场处置。临湘县公司将事故现场材料移送河南省财险公司赔偿,但被告梁某未告知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几天后,原告没有看到货物运到目的地,认为被告梁某是诈骗,遂于2009年3月2日向天阳县公安局报案。天阳县公安局经查,认为郑某报案被梁某诈骗一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不存在诈骗罪,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关于调查梁某骗取郑某报案的说明》中答复原告。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万元,运费4000元,两项合计8.4万元,并要求被告凌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被告梁某于2009年2月26日运至嘉兴、上海的货物(小西红柿)系原告郑某、农某的货物。被告人梁某驾驶的豫p62057解放牌货车车主为被告人梁某。(文中文字均为化名)
    

[差异]
    

在本案中,对于凌某是否为原告梁某运输的货物签字担保,以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凌某是负责向货主介绍运输信息的中介人,只收取向原告介绍运输信息的中介费,并非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担保人。同时,双方均无担保条款,故被告凌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凌建虽然是中间人,但在运输协议中签订了“货物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被告人凌建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梁某准确地说明了货物的交货地点、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价值以及其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必要情况。被告梁某同意并与原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被告梁某接受并实施运输。作为承运人,被告人梁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被群众损毁抢掠,被告人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告凌某向原告提供车辆信息的中介服务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凌某提供担保时,即:,在货物运输协议顶部签署“货物担保”字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在被告人梁某无能力向被告人履行赔偿责任时,依法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凌应负责偿还债务。赔偿后,被告人凌某有权向被告人梁某追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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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