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留置权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行使留置权的程序是什么?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时间履行债务,但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存的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拥有动产。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而丧失占有权,他将在诉讼后恢复占有,那么留置权将受到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关于占有的原因,各国民法都规定占有不应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2。设立留置权必须涉及债权和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这是各国立法的通则。然而,对于什么是牵连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债权债权关联说(债权关联说)和债权财产关联说两种观点。根据债权理论和债权含义理论,留置权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相对人的债权必须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牵连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具备这一要件。 3。当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即债权达到清偿期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行使留置权的条件),都可以设定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不存在妨碍留置权的情形。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条件叫做留置权的否定条件。 小编提醒您,当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一致时,应在两个月内履行。如果没有协议,他们应该在两个月后确定期限。如果他们仍然不履行债务,他们将出售保留的财产。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您仍有疑问,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资料,欢迎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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