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 |
释义 |
1、 反担保的概念及意义(1)反担保的概念又称债权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为保证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在现有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①a]。作为反担保的对称性和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是指并限于“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因为当债务人自己作为担保人时,就没有预期的追索权,也就没有办法为其设立反担保。本保函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应当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并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正如债权人因担心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通常会考虑预期追索权在取得后能否实现。为规避或降低追偿权实现的风险,第三人可以根据情况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为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向债务人追偿损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提前提供反担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风险和债务人信用状况的缺失或变化,不仅使谨慎的债权人需要担保,也使谨慎的担保人需要反担保。反担保本质上也是一种担保,因此也具有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利益,保障其未来可能追索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最直接的影响。第二,反担保有利于这种担保关系的建立。谨慎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担保人与债务没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或者从属关系,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追索权的实现有疑虑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没有反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因自身利益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反担保。其他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风险。第三,反担保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与这种担保相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廉价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考虑,直接设定担保往往存在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我们可以利用反担保绕道而行,与相应的担保相衔接,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如果债务人有自己的财产要抵押或质押,他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虽然这类财产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可能出于以下考虑而不接受:(1)希望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够轻易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支付;(2) 为避免抵押登记或质押物的运输、保管的麻烦;(3)担心日后抵押物处理不方便,无使用价值地折价等,第三人有必要向债权人提供满意的担保,然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适当匹配、衔接,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求,维护交易安全,规避担保风险。由此可见,反担保的设立并不是简单地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担保关系又增加了一些链条和环节,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然而,反担保并不是主观上编造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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