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委,国务院各委、局、总行,各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人民团体,对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实施《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将《会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通知我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一)条第二条会计凭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第四条会计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和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和管理。第五条取得会计凭证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律法规; 3。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第六条对会计人员(含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资格评定或者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金融专业教育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要求,可以直接向会计人员颁发会计证书。 未考核会计专业资格,不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位,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发给会计证书。 专业知识考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组织。 考试科目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分为工、商、农、预、财、运、基建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算盘)。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一)第七条申请会计凭证,并由其所在单位签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发证机关批准。第八条取得会计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定、聘任(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选拔,并按规定申请会计师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书的人员,不得单独担任会计岗位。第九条对聘用无会计凭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含新设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印章卡的留存。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从业人员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职业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其岗位资格证书。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会计证书管理条例》第十条应当记载注册会计师的奖惩、业务岗位、管理岗位、论文、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聘任会计专业职务,选拔优秀会计人员。 会计凭证所列内容每年记录一次,由注册会计师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填写,人事部门批准签字。第十一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会计凭证的记录由专人交发证机关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岗位考核的财务(财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和负责会计职业岗位考核的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档案。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调出方发证机关应当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书,并调出业务档案,会计凭证可以继续使用。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两次或者骗取会计凭证的行政处罚,发证机关应当视情况撤销或者暂时收回会计凭证,并建议所在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岗位。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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