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金收入管理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l、 现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很多,无论哪种来源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支出项目或者销售的货物(产品)提取的现金超过结算起点的,不得拒绝银行结算凭证或者按一定比例配比收取现金;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的,应当提取从开户银行取款。提取时,应当注明用途,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应当支付现金,不得捏造取得现金的目的。不得擅自用现金支付,即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支付各项费用。部分单位经营活动确需现金的,应当提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只有在开户银行批准的现金范围内,才能支付现金,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现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同日存入开户银行。当天难以缴存的,由开户银行确定缴存时间,“当各单位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超过限额的现金也要及时汇至银行。及时存款一般是指当天的存款。如果有的单位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可由开户银行确定存款时间。如果收到的现金发生在开户行当日停止收款后,也应在次日汇往开户行。为防止差错和纠纷,应先收付现金,当面清点现金数额,再向付款人开具“收款收据”。付款前不得开具“收款收据”。几笔收付款不能一起办理,应明确。严禁不开“收据”领用。所有的现金收据都应显示经济责任。一段时间后不得开具“收款回单”,现金的“收款回单”应加盖“收到现金”字样。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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