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定质押后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
释义 |
1、 设定质押后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问题之一。应收账款是债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存放于质权人。因此,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债权,并应当将转让价款支付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入公证机关等机构。然而,虽然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移却是隐蔽的。出质人可以在出质后转让应收账款。这不仅需要在签订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在签订质押协议后进行相应的监管,必要时还需要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二是应收账款的归集和使用。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债务人的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则对应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到期时清偿或在未到期时提前清偿。《物权法》、《登记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因应收账款的支付而向出质人清偿债务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当应收账款因债务清偿而消灭时,质押标的物丧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替代物,收取的价款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抵押物。如果允许出质人提取和使用对应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将丧失其保护功能。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设立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约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定金。三是应收账款质押后的管理。虽然质权人有权质押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仍由出质人管理,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是否有效将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包括:出质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督促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使应收账款受到法院司法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当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供货、提供服务或者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协议,以防止应收账款债务人因重大违约而依法终止合同或拒不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或者未采取法律措施而丧失诉讼时效或者应收账款追索权。第二,质押的类型是什么。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同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际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本票合同),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基本相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抵押物,以动产为抵押物,不损害动产的效用;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应当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物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用于与出质人约定的优先受偿或者第三人定金。 标明权利质押物兑现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据日期在债务履行期之前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约定以兑现价款或提货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货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存款。股票产权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向证券登记机关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我想解释一下。在法律上,存在期是指合同或权利的有效期,在该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或约定的效力。 不知情的第三方相对于知情的第三方。例如,知情第三人是指在明知存在法律缺陷会损害相关人权益的情况下,故意购买某一物品或权利的行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对同一法律行为完全不知情,所谓不知情并不奇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人不会受到处罚,而知情的第三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鲁巴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质押后应收账款的内容包括质押后的转移、收款和使用、质押后的管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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