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构成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 |
释义 |
为依法惩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审理该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侵占土地资源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倒卖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田10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有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二条执行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 (五)非法转让、倒卖接近上述数量标准的土地,并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如造成严重后果。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 非法占用耕地“数额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2)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耕地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严重破坏或者破坏的行为污染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10亩以上耕地种植条件的。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批准征用;(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建设用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耕地;(三)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四)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土地30万元以上,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的;造成大量破坏耕地等不利情况的。第五条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土地,“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土地的基本农田20亩以上;(2)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3)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其他耕地100亩以上;(4)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和其他耕地10亩以上; (5)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徇私舞弊,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转让价格不高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标准的60%;(二)国有土地资产损失30万元以上。(1)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60亩以上,转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40%的;(二)国有土地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重复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内未经处理重复执行本解释规定的,按累计数量和数额处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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