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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释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2016年县防汛安全与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芜湖县人民政府2016年下发的《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一)》公布如下: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加大我县防洪安全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实现合法、公开、公平征收。二是房屋征收项目名称。三是房屋征收范围:都春路、沿河路以东、老仁桥以南、青衣江以西、五峰潭以北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详见红线图);同时收回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处。第五,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是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增加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前,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一)能源、交通、能源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组织实施;(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性项目所需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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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