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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5年征地补偿的法律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1。告知征地情况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用途等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地上附着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进行调查,并保存证据。调查结果应当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人确认。在调查确认过程中,对拒绝在调查表上签字的,由被征地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或采取拍照、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公证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计划审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供地计划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征地计划公告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村组发布征地计划公告,但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村(镇)应当公告征地计划。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其中,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对确定前三年被征地的土地类型、人均耕地面积、年平均产值有异议的,对适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区综合地价,应当先向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商不成的,应当与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协调或者依法作出裁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征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计划按时交付土地。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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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