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铁路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铁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内容是什么?
    

1。铁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征税对象,对土地使用者征税,是一种以有偿占用为特征的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级以上城市征收,城市地区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市、县、镇、工矿区等,其中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成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城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工矿企业所在地未建镇的。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服务。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采取一系列不同的税种,大、中、小市县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不同。为防止长期不使用、限制多占土地而征用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税。公园、名胜古迹、寺庙、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用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铁路、机场、港区、车站、交通、水利管理用地,农林牧业用地,渔业、水果生产基地和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后的荒地,给予10年的免税。根据我国《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指铁路土地使用税。铁路土地使用税是对市、县、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税,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税额征收。个税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乡镇、工矿区确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单位税因地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局。城市土地使用税铁路土地使用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在首次申报铁路土地使用税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登记铁路土地使用税信息,并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铁路土地使用税申报,并填写《铁路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根据《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铁路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铁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
    


    

5。如何处理征地纠纷?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定、民事诉讼、土地补偿协调、裁定等。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一领域。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您在办案过程中担心某地存在地方保护,您应该选择这种救济方式。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三。征地纠纷民事诉讼。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大部分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很少,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需要经过行政诉讼,有时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对于非法占用土地,从民事角度来说,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解除协议。一言以蔽之,我们在办案时应该动脑筋,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行政诉讼上。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好处的话,我们就应该尽最大的努力走民事诉讼程序。土地征收纠纷中经常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又称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没有协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而实行的制度。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但是执政,协调是执政的前沿,没有协调就不能进入执政。
    

两级政府在申请协调时相互推诿的,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申请裁定。如果省内没有协调裁决办法或者协调裁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协调多长时间,建议在60天后申请裁决。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争议听证制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30 1: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