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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涉及什么样的案件
释义

拆迁补偿纠纷究竟是哪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提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是正确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被告明确,有具体请求权,属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理由如下: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的需要,在现有建设用地上拆除房屋,安置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市容环境整治。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化的特点。从本案分析,原告与被告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尚未达成协议。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原告要求搬回原处,对行政裁决不服。根据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拆迁决定不服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权提出的安置等问题,作为行政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判决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前提,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有人认为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给江苏省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方式等发生纠纷的过渡期和协商过渡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定后,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批复明确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民事性质。
    

目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拒不搬迁或者反悔的,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审理;
    

2当事人不服的裁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适用程序是统一的,但并不是从纠纷的法律关系出发,而是以房屋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依据。这就造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被迫区别对待的局面,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正当性。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解:
    

1。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主管部门的裁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最高法院(1996)第12号答复是否有讨论。笔者认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由主管部门裁定,仍属于民事关系。拆迁决定是主管部门对拆迁民事诉讼的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决定。它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裁决,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因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谈判虽未能申请主管部门裁决,但其性质并未改变,裁决只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处理双方争议。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行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所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没有异议。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只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不能达成协议,其民事性质没有改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裁决而转变为行政行为关系。
    

试想,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发生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决后,双方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履行,如何处理行政裁决就成了一个难题。在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是拆迁人自愿赔偿的,不使用国家的任何款项,因此国家不需要挑起已解决的争议。但是,如何处理好行政裁决,已经成为影响行政机关威信的一个问题。因此,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的拆迁行为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其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国家机关为什么要为他人的利益作出裁决,把自己定为被告,然后承担赔偿责任呢。因此,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理解为劳动仲裁的性质,可以更好地体现其根本性质和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作用。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纠纷属于何种案件”问题的回答争议属于什么样的案件取决于争议的原因。因《移物悔过赔偿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如果您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寻求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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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