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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土地利用由政府统筹确定,再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价征地补偿综合计算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我省将不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实施,确定征地范围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并在被征地乡(镇)或村公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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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