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政策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房一般分为两类: <1。因重大市政项目搬迁而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者划拨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虽然产权属于个人,但取得所有权后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购买了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格相比)。这种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没有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不受转移期限的限制。它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是安置房税收政策,即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政策,将危旧房区内的私房或出租公房拆除,再按照搬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将被拆迁人迁回,获得重建后的新房。具体来说,开发商办理房屋拆迁业务应缴纳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类: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房屋拆迁业务没有规定相关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且不能扣除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搬迁业务。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拆迁补偿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转让被拆迁户房屋产权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形式进行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被拆迁户,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营业税应按“销售不动产”的税目缴纳。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开发商应在交付被拆迁房屋时或所有被拆迁户支付差价时支付差价。无需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为计税依据;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情况计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产权转移证据,是指单位和个人出售、继承、赠与、交换、分割产权的证据。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按照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进行房屋产权交易时签订的合同。其实质是以房地产所有权形式进行的经济利益交换,即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由此可见,房屋拆迁合同是一种产权转让的交换形式。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产权转让文件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屋拆迁合同需要根据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称为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转让原房地产的,依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可见,开发商的房屋拆迁业务并不免除土地增值税。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销售的商品以新换新的,销售商品的收入,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回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房屋拆迁业务的特殊性,开发商在对房屋拆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额面积的拆迁部分不应只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但也要按规定收取开发费用。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安置房政策到底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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