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分割安置房 |
释义 |
离婚安置房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在确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权属时,现行房屋的权属和房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根据房屋的不同房源对夫妻进行分割。离婚时,房子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安置对象,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分割。如果只有一方是搬迁人口,只要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过程中要考虑到房源,房屋权属应转让给被拆迁人,但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权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的,准予转让;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将取得的价款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普通住房可以单独使用,就可以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使用的,可以按固定价格发给一方,另一方应当获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条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妇女应该受到照顾。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修建,离婚时产权未发生变化的,该房屋仍属于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产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另一方打折。房屋扩建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安置房的分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是安置人口,另一种是只有一方是安置人口。以上是为您安排离婚时如何分割安置房的相关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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