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非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除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 (3)产权交易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 (5)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对于每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货币补偿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对于产权交易的实施,协议中应主要明确安置房的结构、面积、位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过渡期。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即强制公证。通过公证,可以保证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受托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