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三种情况:一是征地时房屋随拆迁安置补偿一并征收;二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房屋位置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三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房屋拆迁后腾出的土地仍用于特定设施或绿化建设。一是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解决。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往往无所适从。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不给予安置补偿,房屋所在地在补偿安置时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执行情况,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补偿标准,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要求补偿。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具体规范,但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中指出:“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贯彻《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11]72号)也作了同样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的是三起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及其解决办法。希望对农民有所帮助,以免因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纵容个别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害公共利益。所谓新闻有其优先性,艺术有其特殊性。被拆迁人需要团结拆迁律师,在拆迁律师的全力帮助下,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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