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会一并受到处罚 |
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是否应当同时处分土地上的建筑物,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换、赠与或者赠与的,应当同时处分附属于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根据这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建筑物将一并受到处罚。物权法的规定既符合现行法律制度,也符合社会生活的现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转让。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取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相应抵押。”在我国,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虽然相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转让时必须贯彻“房地产与土地一致”的原则,否则就会出现不符合生活逻辑的“空中楼阁”,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人和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实现房屋与土地一致性的途径之一,它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已被广泛接受。 通过以上章节的介绍,相信您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如果您处在一个复杂或特殊的情况下,上述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回答。如果你还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你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会给你一个更专业的答复。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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