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承诺的有效情况 |
释义 | 一、迟延承诺的有效情况 迟延承诺的有效情况: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2.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迟延承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处理迟延承诺的情况的方法:如果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的,则除要约人拒绝接受以外,承诺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三、迟延承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为:一般情形下,迟延承诺属于新要约。如果正常情形下可以到达,因其它原因导致迟延到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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