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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变造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
释义

案例:1996年6月7日,宋某在河南省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电话报案,称其车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天津北区交警大队报案。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到天津检查现场。当推销员到达天津时,这辆车已被拖到天津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理。据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在天津北部行驶时,一辆富康轿车迎面驶来。为了避免骑自行车的人横穿马路,卡车司机用力把方向盘转向左边。汽车撞上卡车右踏板后弹出,撞到路边的一棵大树。司机和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属实,但交警队尚未确定责任。一个月后,宋先生带着各种证件和材料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包括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证明、协议、医院收据等,车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查阅相关文件时发现,宋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证明》上的公章字体和颜色不一致,不正常。保险公司决定再派一个调查组去天津。业务员先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比较,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医院住院部的收费印章有较大差异。为了查清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用,该车司机的医疗费用为10500多元,而不是宋某提供的收据上记载的19543.8元。没有发现另一名乘客的医疗费用。宋某提供的收据总金额为36276.9元。最后,医院出具证明,没有出具宋某提供的两张收据。随后,该公司业务员来到天津市北区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相关证件和证件的真实性。交警支队事故承办人否认证明内容是他写的,并回忆事故由双方协商解决。我们没有调解,也没有查清事故的原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签发。富康汽车公司对违反交通规则超车负有主要责任,而卡车司机如果采取不当措施,则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这与索赔材料中的责任陈述背道而驰。立案时,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内容为空白,而宋某提供的调解内容较为丰富,货车主要承担客车方面的损失54872.4元。交警大队还出具了证明,证明宋某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证明是伪造的。根据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情况,保险公司依法作出拒赔决定。分析:首先,从常识上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从法律角度提供了依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据,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费用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其次,本案构成保险法承认的一种保险欺诈。《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教唆、收买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骗取保险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从犯论处。由此可见,伪造、涂改相关理赔凭证不仅会被保险公司拒赔,还可能触犯行政法甚至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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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