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受益权变动分析 |
释义 |
(1) 保险受益权的生成理论界认为,受益人可以通过设定、推定和合法性生成。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是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只需告知受益人,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来,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12) 台湾《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有疑问时,推定保险人为自己利益订立合同。这就是受益人推定的方式。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受益人推定的方式。目前,理论界主要争议的是受益人的法律生成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法定受益人。(14) 但笔者认为,本文并不是关于法定受益人的。原因有二:(1)法律生成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由法律直接规定。第六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2) 根据法学理论,笔者对第六十四条作如下理解: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合同受益人不能确定的,保险金由其继承人继承,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后,应当在领取保险金的限额内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后没有这种义务。如果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确定为受益人当然会引起遗产分配的纠纷,因此二者不能简单等同。鉴于现实中不可能确定受益人,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中增设法定继承人。(2) 保险受益权的变更是指保险受益权主体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能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指定受益人。法律允许此类变更,但此类变更仅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留变更权利的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明确放弃变更权的,受益人成为不可逆转的受益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受益权主体。一般认为,变更受益权的主体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是变更受益人的决策者,变更受益人的主体应限于被保险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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