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的罚款依据 |
释义 |
拒绝支付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金的罚款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 (2)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保险公司索赔权利和责任的全部规定。没有声明说“肇事逃逸”不会得到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保险及时;肇事责任人持证驾驶,并非醉酒或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不受理”其交通强制保险理赔,践踏了《保险条例》的公信力。(2) 交通肇事逃逸强制保险拒赔:违反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八条:“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负责人或承办人“ 涉案车辆与**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枣庄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的明确名称为“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遵守合同法的约束和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肇事逃逸”是否影响赔偿责任,在《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因此,“肇事逃逸”不能成为保险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赔偿义务的理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不接受,是对合同法的践踏。(3) 交通肇事逃逸强制保险拒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遇难者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肇事后逃逸的。” 如果您想知道律师可以帮助您解决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付纠纷,建议您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向法律咨询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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