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监管机构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1、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简称。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国内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或者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管理,以确保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保险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从事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法律允许或者要求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从事。同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失职。(2) 独立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当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因实施监督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责任)。(3) 开放性原则。 保险监管要透明,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各类监管信息要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4)公平原则。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平对待所有监督管理对象,必须采用相同的监督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5)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障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是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六)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不受干涉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独立确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政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标的有监督管理的权利,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不得干涉保险标的的经营自主权,对保险标的的盈亏不承担责任。三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利。(一)对保险公司代表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三)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说明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产权登记等资料;(5) 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涉及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以及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有证据证明的非法资金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或者重要证据被隐匿、伪造、损毁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二)、(五)项措施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负责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法定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负责人少于两人的,应当出示法定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调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以上是小编组织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知识。希望您能更多地了解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通过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法律知识,您需要知道,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参加法律知识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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