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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人身伤害赔偿金
释义

1、 在赔偿项目上
    

1、一般伤害
    

<2、伤残: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原则,吸收“收入损失”(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无收入)的合理成分,不采用“丧失生活来源”(即,残疾前后生活来源的差异,太小)
    

3、死亡:采用继承损失理论,以家庭为基础,除财产损失的“收入损失”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不采用“失去赡养”理论,即以被赡养人失去生活来源为计算依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赔偿原则:全额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过错补偿原则
    

对于赔偿项目应当全额赔偿,而不仅仅是全额赔偿。全额赔偿只是赔偿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全额赔偿包括在全额赔偿中。在伤残、死亡赔偿方面,人身伤害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由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变更为物质损害赔偿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丧葬费”不赔偿精神损害。
    

最早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第一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后来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抚恤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都是一种性质。后来在起草《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增加了统一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司法解释中,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第十七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应当纳入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第十八条另设一条:“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精神损害,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但是,这篇文章不是很成功,因为有一个循环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应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我们都知道它的意义和逻辑,在实践中也是如此。
    

4“残疾赔偿金”取代了“残疾人生活津贴”,修改了民法通则。在这一司法解释中,不再提及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补偿,而是直接补偿残疾补偿金,不再是生活补助金。
    

根据中国人的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一般在73岁左右,女性在76岁左右。死亡赔偿金等于对受害人剩余生命的赔偿金。这一变化符合各国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残疾受害人和死者的近亲属。对残疾人来说,虽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精神上的痛苦,但只有受害人得到补偿。没有二审。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不得以同一侵权事实为依据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驳回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7。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是,赔偿责任人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被害人在起诉后的审判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抚慰请求权,并向行为人请求赔偿。三是医疗费用,包括康复费用、整形手术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不含心理治疗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同时赔偿的,应当以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机构不出具意见的,人民法院仍可判决。
    

2。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四是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成本。
    

2。没有固定收益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益计算。
    

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3) 缺勤时间计算到伤残日前一天,地点不是“事故发生地”,而是“法院起诉地”(省)
    

5。护理费。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严重的病例通常是两个。护理水平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护士也在工作,而不是全额支付护士工资(高达工资标准的一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是50%,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看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证明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一致。6交通费1。被害人及其必要照顾者的实际合理费用。相关证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一致。7住院伙食补助及住宿费1。住院伙食补贴是针对“住院”的“受害者”,而不是针对一般护理人员。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贴标准,一般地区确定15元/天,特殊地区确定20元/天。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条例》第96.2.1条。

3。去其他地方就医是必要的。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及其看护人合理的食宿费用。只是在这个时候,才发生了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陪护人员的费用。8营养费用的确定应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而不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随访治疗费用一并补偿的,应当“以”医学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为依据。
    

2。营养费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间。实际上,我们必须为住院治疗支付与食物津贴相同的营养。
    

3,“民通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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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