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人事纠纷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处理人事纠纷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工作;其他两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也可以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双方同意,可以指定仲裁员处理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这里的用人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里的调离争议,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请求调出国家行政机关时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与国家行政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规定的行为全体人民。劳动合同履行及劳动合同纠纷,是指事业单位因实行用工制度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专业单位因实行用工制度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技术岗位。三是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本办法所称聘用合同,是指国有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以及企业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用人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聘用职工担任干部职务的用工合同。第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仲裁人才流动纠纷等人事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应当相对一致,以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后利用诉讼救济的权利。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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