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 |
释义 |
2008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强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他在讲话中强调,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人民福祉和全国可持续发展。解决危及农民健康的环境问题,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农村环境质量是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一些地方的环境状况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在恶化。饮用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投诉明显增多,而且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村水污染的受害者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发布的《全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数据,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到40%,仅有14%的村有供水设施,用水器具质量和效率低下,处理设施简单。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约3.2亿人,其中1.9亿人饮用水中有害物质超标,63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3800多万人。饮水氟含量大于2mg/L的人群约占病区总人口的40%。不安全的饮用水导致了一些农村地区的流行病。可见,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水污染冲突和水污染相关疾病相当广泛。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水污染相关疾病高发村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如何使农村水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救助,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事关民生的全局性、战略性和重要问题。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灾民的救助工作,为农村饮水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接受救助的比例较小,救助的主要内容是清洁饮用水救助,医疗救助不足。但这些救助属于事后救助,范围小,效果差。目前存在着救助主体单一、救助资金来源不足、救助项目单一、救助可持续性不强、缺乏相关制度和法律支持、受害人自救能力差等问题。目前,理论界主要集中在问题的诉求、污染者补偿和政府救助等方面。政策层面多为典型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临时性对策,如何建立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长效机制和对策亟待探索。可以发现,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时间长,技术问题多,使水污染受害人、责任企业和政府陷入困境,造成社会运行成本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生存和发展。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是我国独特国情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将全部责任推给企业和政府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调动全社会资源,走出一对一的责任负担分工,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现实生存和发展问题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机制迫在眉睫。社会救助是政府主导、企业承担、社会资源动员、农村社区支持的一种全面、及时的救助形式。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