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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案件需要交纳受理费的,行政赔偿案件按每件50元交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原则是不缴纳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驳回诉讼或者上诉;
    

(3)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反对管辖决定的上诉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在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应当缴纳50元。诉讼费用负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主张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2。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承担。三。撤诉案件由原告承担,但费用减半;驳回案件由原告承担。
    

4。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负担分别为:(一)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上诉案件的负担;(二)上诉人承担上诉后撤回上诉的案件负担;(三)一审诉讼费用负担在一审负担的基础上调整;(四)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五)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提审案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变更判决的,应当同时变更诉讼费用。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案件需要交纳受理费的,行政赔偿案件按每件50元交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原则是不缴纳受理费。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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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