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征地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规划批准文件后,区县建委根据申请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征地。 暂停包括:(1)新建住房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3)办理入户、分户手续,但因结婚、生育、回国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军人复员、批准外省市直系亲属避难、出狱、终止劳动教养等;(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出租房屋、土地;(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2) 征地拆迁,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公布拆迁公告之日(含公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第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房屋安置或者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是区县建委对许可证进行审核,出具拆迁通知书。拆迁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报市建委备案。协议内容如下: 1。对于货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拆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实施住房安置,协议应包括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面积,差价及解决办法、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对实施安置房的,还应明确搬迁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单独批准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的补偿、新批准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将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土地所有权交给管理部门。6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县建委决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搬迁总户数的40%以上,区县建委在受理决定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可以重新考虑和提起诉讼。7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地拆迁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之前,应敦促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当事人自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规定的最长拆迁期限为1年。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不超过6个月。9拆迁案件应当结案。 拆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妥善保管拆迁档案,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将拆迁档案移交区县建委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 以上内容是对小编“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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