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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首次履行的抗辩权
释义

1、 什么是首次履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由于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术语,因此一直以来都是混淆不清的。然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防卫权”。在传统民法中,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之说,但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法》第六十七条首次明确了先履行抗辩权。所谓第一次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在第一次履行方不履行前,第二次履行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第一次履行方不履行的,第二履行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首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承担债务;第二,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履行顺序;第三,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未履行的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债务。第一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第一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三是首次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履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约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明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第一,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首次履行抗辩权时,可以不通知对方当事人。因为对方不知情,不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优先履行抗辩权的履行,是指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此时,应当推定先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当事人正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行使对先前履行的抗辩权,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告知对方,使对方有机会举证或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一方因故不能履行的,应当通知后履行义务一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应当明确告知拒绝的意思。当然,行使优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第二,当负有首次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中存在重大瑕疵或者仅履行部分瑕疵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行使首次履行抗辩权,并给予对方举证的机会,解释和纠正,防止损失扩大。有时,先表演的一方可能不知道自己表演的效果。例如,合同规定甲方1月2日交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可以在履行期结束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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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