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适用 |
释义 |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权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劳动者的涉外保护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在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上,为便于国家劳动管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外特别规定,发生涉外劳动争议的,应当按照涉外劳动争议发生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处理工人工作。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降低诉讼成本。只有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明显不公平时,才能适用当事人的国内法。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自己的法律来处理涉外劳动争议,结果明显不公平,不能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采取折衷的方法,即依照二人以上的法律处理更多的国家,处理涉外劳动争议的结果更能体现人权的保障和正义。(1) 国际私法的适用。适用国际私法关于外交的民事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2)国际惯例。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无论劳动者是否被临时派遣到其他国家,都可以按照其惯常从事劳动合同的国家的法律从事劳动。我国民法通则对冲突规范的适用也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在《国际私法示范法》第9条[定性]中也明确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是,如果不能根据当地法律妥善解决,可以参照可以选择的适用法律解决。” 注:定性也称为“鉴别”。在国际实践中,大多主张根据法院的法律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有的主张根据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或者根据不同的案件要求采用不同的定性标准。本条原则上肯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法》对自然的认定,但同时规定,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法》对自然的认定不能妥善解决时,可以参照有关适用法律予以认定法律。(3)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 如果是法律法规,则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但是,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应当适用的必要法律规定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 (4)应适用最密切相关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劳动关系法适用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必须派遣员工到不同国家工作,如有争议,应适用招聘企业所在国的法律。但是,合同与他国关系较密切的,适用他国法律。(5)混合法是合适的。(即在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主张两国有利,避免两国不利的折衷主义。)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如果适用密切相关国家的法律不能妥善解决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办案法院可以吸收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妥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增加处理涉外劳动争议的灵活性,以减少和协调国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为便于国家劳动管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国外特别规定,发生涉外劳动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外国工人工作所在国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最新情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部分总则的规定,并适用本法的规定本部分或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参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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