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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释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并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共有财产归各方所有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共有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日常生活债务;生产经营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疗疾病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为满足个人需要而借入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男女婚前所负的债务,即一方或双方婚前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所谓“协议”,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就应由谁承担债务达成的一种协议。双方同意这项协议。但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协议无效。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对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给予补助。这笔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单独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比如,一方借钱给另一方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者为个人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
    

个人债务的认定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夫妻双方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有异议并能证明债务是一方和债权人的个人债务,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三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是一方的当事人个人的债务,一方应当证明债务的原因。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证明的,视为夫妻个人债务。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原因和去向来判断。因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确认为个人债务,但贷款人能够证明从债务中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经营需要的除外,或者夫妻的另一方后来承认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同居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固有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必须借钱维持共同生活。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而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事实上,这仅限于日常家政代理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有家庭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重要财产决定,应当经对方同意。它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限制在日常家庭代理或“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套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但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举证责任”。相关知识:最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事后认定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欠下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的债权请求,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达。
    

4。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律师推荐:合肥律师安康律师西青区律师安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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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