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1。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从法理上讲,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客体的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权利。质权是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权的保证。设立质权的权利与质权的性质不相冲突。质权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是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因此,质权往往局限于动产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解释形式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房地产使用权也可以质押。虽然这一规定在法理上找不到合理的依据,但从方便实践的角度来看,只是最高法院对质权的权宜补充,但这一特殊情形并没有损害质权是动产担保的特征。由于抵押权与土地关系密切,抵押权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于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登记成立要件原则,未经登记,抵押成立的效力不发生。权利质权可以限制出质人对质权的使用权、处分权和交付质权的收益权。占有而非登记是权利质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不同于权利抵押。但对于可转让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实质上难以交付的权利质权,法律特别规定,权利的变更或者限制应当以公示的方式表示,即以登记为有效要件,质权合同应当成立自注册之日起生效。与权利抵押的生效要件不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是占有或登记。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权利抵押权人也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51条,债权人有权停止侵权、恢复价值和提供担保。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时,抵押物不消失,而是转移到其代位求偿权上,即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赔偿或者赔偿采取保护措施。抵押权人的权利比抵押权人的权利更为灵活和活跃。此外,在保全方面,不仅有对担保权的要求,还有限制处分权和紧急变价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权利质权人占有质物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前扣押质物;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让质物。至于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物可能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但是,抵押权人没有这种权利或者义务。什么是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其他不动产物权为标的设立的抵押担保。在我国,权利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抵押的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有权处分。 2。债权人直接享有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并以交换价值的实现即变动价格作为债权优先权的担保;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标的物的使用和处分,也不以取得该权利为目的。 登记公示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使用关系不因设立抵押权而发生变化,原权利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权,大大拓展了担保和用益物权的功能。什么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来咨询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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